西充县人民政府:
我局收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来的县经和外局送审的《品牌服装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协议(审议稿)》(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
二、审查事项
(一)主体与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七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经审查,县人民政府作为机关法人,签订《投资协议》属于县人民政府的决策事项,决策主体适格。
(二)决策程序
根据工作安排,经县委领导率县经合外局前往实地考察和政企双方多次磋商,县经和外局起草了《投资协议》,经由县分管领导通过召集专题会议的形式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投资协议》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送审前,经送审单位召集政府法律顾问进行了研究论证,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三)决策内容
《投资协议》经县经和外局依据我县相关招商政策与合同相对方协商一致形成,体现合同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且充分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其内容不违反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审查意见
县经和外局送审的品牌服装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协议》,决策主体适格,决策程序符合规定,决策内容于法不悖,建议按规定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西充县司法局
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