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9-14 09:35

第一章

第一条为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从制度上预防和解决返贫致贫问题,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家庭收入较低且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村人口(含脱贫攻坚期易地扶贫搬迁及同步搬迁已转为城镇户籍的人口),通过动态监测、精准帮扶,有序消除返贫致贫风险。

第三条以脱贫攻坚期国家扶贫标准的1.5倍作为我省2021年监测范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6000元)。过渡期内(2021—2025年)综合四川省物价指数变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和农村低保标准,适时进行调整。农村低保标准高于省监测范围的市(州),可将监测范围调至农村低保标准。

第四条坚持全面覆盖、重点核查。采取集中排查、自主申报、日常摸排、部门预警、关联监测等方式,全面收集风险线索,对存在疑似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进行重点核查,确保不漏一户一人。

坚持实事求是、动态监测。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收入支出状况等,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实施动态监测,实行应纳尽纳、应扶尽扶、应消尽消

坚持协同推进、分类施策。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发挥行业部门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因户因人落实帮扶措施,对有劳动能力的,落实支持发展产业、促进就业等开发式帮扶措施;对无劳动能力的,落实综合性社会保障措施。

坚持依法依规、群众认可。尊重农户意愿,依法取得个人信息并确保信息安全,严格规范程序,落实民主公开,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作用,切实保障群众切身利益。

第五条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由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各级乡村振兴部门履行工作专责,相关行业部门根据职责做好信息预警、数据比对和行业帮扶。

第二章  监测对象

第六条以农村家庭户为单位,监测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脱贫不稳定户。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监测范围(2021年为6000元,下同),因病因灾因突发意外等造成生产生活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安全饮水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返贫风险的脱贫户。

边缘易致贫户。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监测范围,因病因灾因突发意外等造成生产生活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安全饮水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致贫风险的一般农户。

突发严重困难户。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略高于监测范围,但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情况,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基本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依靠自身力量难以摆脱困境、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

第七条对监测对象要准确认定监测风险,风险类型分为因病、因学、因安全住房、因安全饮水、因残、因自然灾害(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旱灾、生物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因意外事故、因产业项目失败、因务工就业不稳或失业、缺劳动力、其他。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认定,特殊情况由村(社区)民主评议认定:1.家庭成员中有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且工资收入持续稳定的,有作为企业法人在工商部门注册企业的、有年审记录、经营收入持续稳定的;2.家庭成员有高价商品房、门市房等(不含因灾重建、易地搬迁和拆迁建房)的,有高价载客汽车、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等设备的,有大额存款或基金、股票、投资型保险等有价证券的;3.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水平较高,明显具备抵御风险能力,能保障其基本生活的;4.家庭成员中有赌博、吸毒、非法经营、非法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特需医疗(美容、正畸等)、高消费等情况的;5.家庭成员中有生产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参与劳动的;6.拒绝接受家庭资产核查的;7.整户长期(一年以上)不在本辖区内居住生活的。

第三章  风险排查

第九条集中排查。以县为主体,统筹组织力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安排至少开展一次集中排查,包括辖区内所有农村人口和已转为城镇户籍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含同步搬迁户)。

第十条自主申报。乡村两级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拓宽农户自主申报渠道,由户主或户主授权他人,向村(社区)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日常摸排。由乡村干部、驻村干部、网格员等基层力量通过日常工作走访,结合信访和群众反映等途径,及时发现收集风险线索。

第十二条部门推送。县级医保、卫健、教育、住建、水利、人社、民政、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公安、残联、应急管理、妇联、团委、信访等相关行业部门通过行业数据筛查、信息监测、调研督查等渠道发现可能导致农户返贫致贫的风险线索,及时推送至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县级乡村振兴部门汇总后推送相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向相关村(社区)两委反馈。

风险线索主要包括: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导致家庭收入大幅减少、支出大幅增加,家庭住房不安全,安全饮水受到严重影响,产业项目失败,较大规模失业,突发公共事件、安全事故等。

第十三条关联监测。通过新闻媒体、政务信箱、公共网络等渠道发现有返贫致贫的风险线索。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分析研判。乡村两级根据集中排查、自主申报、日常摸排、部门推送、关联监测等渠道收集汇总的风险线索,适时共同组织分析研判,形成拟纳入监测对象核实名单。

第十五条信息核实。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组成工作组(每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根据拟纳入监测对象核实名单开展入户核实,填写《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信息采集表》中1—5项。农户签订《承诺书》,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授权依法查询其家庭存款、车辆、房屋等资产信息。

第十六条评议公示。村两委根据核实情况,组织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有驻村工作队的参与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天。无异议的,由村(社区)上报所在乡镇(街道)。

第十七条复查审核。乡镇(街道)收集汇总各村(社区)上报的名单后,组织实地抽查,对存在疑问的进行重点复查。无异议的,召开党委会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县级乡村振兴部门。

第十八条部门比对。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将乡镇(街道)审核的名单反馈至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公安、人社、住建(房管)、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信息比对,对存在第八条情形的农户信息反馈相关乡镇(街道)进一步核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乡村两级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县级审定。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将拟确定的监测对象名单,按程序报市(州)乡村振兴部门业务审核后,提交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条公告录入。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将审定结果在监测对象所在行政村(社区)进行公告。乡镇(街道)将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第五章  帮扶措施

第二十一条纳入监测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享受行业部门统一的帮扶政策。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适用于监测对象。各地因地制宜设立防止返贫专项基金,探索建立防止返贫保险机制。

第二十二条监测对象由县级统筹落实监测联系人。针对监测对象的资源禀赋、真实意愿、自身能力和发展需求制定落实帮扶措施。

第二十三条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根据监测对象的风险类别、发展需求等开展针对性帮扶。风险单一的,实施单项措施,防止陷入福利陷阱;风险复杂多样的,因户施策落实综合性帮扶。

1.产业帮扶。对具备产业发展条件的监测对象,支持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林果、农副产品加工、设施农业和庭院经济,发展电商、光伏、乡村旅游等产业,大力推进消费帮扶。扶持和培育龙头企业、致富带头人、新型职业农民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带动监测群众融入产业利益链条,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2.就业帮扶。对有就业意愿且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搭建用工信息平台,延续支持扶贫车间的优惠政策,保障无法外出务工监测对象就地就近就业。加强劳务输出力度,做好返乡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确保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发挥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作用,精准开展劳务对接,扩大监测对象人口外出务工规模,健全回引优秀农民工返乡创业机制,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3.金融帮扶。进一步完善针对监测对象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落实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落实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

4.公益性岗位帮扶。统筹利用公益性岗位,护林员、护路员、护草员、护水员等乡村公益性岗位向监测对象倾斜,促进就近就地就业。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管理机制,优先安置特殊困难监测对象。

5.住房安全保障。实施监测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灾后重建、对口援建等方式,及时解决新发现住房不安全问题。

6.饮水安全保障。协调落实饮水安全提升工程、自来水入户管网改造等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村供水网络,加强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提高农村供水保障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

7.健康帮扶。协调落实监测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大病救助、慢病签约服务、先诊疗后付费、医疗费用控制等政策措施。

8.义务教育保障。对监测对象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进行劝返、送教上门,继续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等帮扶政策。

9.教育帮扶。协调落实雨露计划、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其他教育补助等政策覆盖监测对象。继续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民族地区教育帮扶政策,持续落实一村一幼和开展民族地区学前学会普通话行动。

10.综合保障。对无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进一步强化低保、特困救助、基本医疗、养老保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确保应保尽保;对因病、因残、因灾等意外变故返贫的家庭,及时落实健康、残疾、灾害、临时救助等政策,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11.社会帮扶。继续发挥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省内对口帮扶、定点帮扶制度优势,帮助监测对象解决实际困难。组织开展万企兴万村”“国企入凉”“彝路相伴等社会帮扶活动,充分调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帮扶的积极性,加大产业培育、消费帮扶、项目合作等力度。

12.搬迁。对大中型和特大型搬迁安置区实施全覆盖监测,协调落实搬迁群众子女就学、基本医疗、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政策,强化对搬迁人口的产业支持、就业帮扶,完善集中安置区配套设施和服务,加强社区治理和社会融入,确保搬得出、有就业、逐步能致富。稳慎推进掉边掉角农户搬迁和帮扶工作。

13.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因地制宜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有序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

14.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让监测对象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项目中通过自身劳动受益。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加强通村公路和村内主干道连接。支持加快电网、通信建设和乡村电气化提升工程实施。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公共文化资源向乡村延伸。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返贫致贫风险线索适时开展核查,对大病重病和负担较重的慢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失能老年人口进行重点关注,对收入低于监测范围未纳入监测对象的农户开展定期走访,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大宗农副产品价格持续大幅下跌、农村劳动力失业明显增多、乡村产业项目失败、大中型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搬迁人口就业和社区融入困难等可能导致规模性返贫致贫的风险隐患进行预警。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及时纳入监测对象。

第二十五条建立定期研判工作机制,省市县乡村振兴部门通过工作调度、随机抽查、督查暗访等方式,及时发现掌握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开展分析研判,解决各类突出问题。

第二十六条家庭收入持续稳定,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持续巩固,返贫致贫风险已稳定消除的,确定为风险消除,不再按监测对象进行监测帮扶。对风险消除稳定性较弱,特别是收入不稳定、刚性支出不可控的,在促进稳定增收等方面继续给予帮扶,风险稳定消除后再履行相应程序。对无劳动能力的,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后,暂不标注风险消除风险消除按照以下程序完成。

1.评议公示。村两委根据帮扶成效,开展风险消除评估,提出达到风险消除对象名单,组织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村内公示5天。无异议的,由村(社区)报所在乡镇(街道)。

2.核查确认。乡镇(街道)收到风险消除对象名单后,组织力量逐户开展风险消除核查。达到风险稳定消除条件的,由乡镇(街道)报县级乡村振兴部门。

3.复核审定。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牵头,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对拟风险消除对象帮扶信息、帮扶成效进行实地复核,符合风险稳定消除对象的报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公告标注。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将审定结果在监测户所在行政村(社区)进行公告。乡镇(街道)在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中标注风险消除

第二十七条监测联系人通过各种方式每月跟踪监测对象收支情况、两不愁三保障及安全饮水状况、帮扶措施落实情况等。对风险稳定消除的,监测联系人半年后进行一次回访。监测对象风险消除后,若新出现致贫返贫风险,按程序纳入监测对象。

第二十八条监测对象帮扶信息、帮扶成效实行动态采集、及时更新。县级乡村振兴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收集整理帮扶资料,建立帮扶台账。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九条坚持把防止返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摆在突出位置,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层层压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按照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对本区域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负主体责任,充实保障工作力量,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

第三十条建立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相关行业数据共享共用机制。各级医保、卫健、教育、住建、水利、人社、民政、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公安、残联、应急管理、妇联、团委、信访等部门,切实发挥行业数据筛查预警和比对作用,及时反馈预警信息和比对结果,督促指导开展信息核查,落实行业帮扶政策。乡村两级加强监测帮扶工作宣传力度,重点宣讲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对象、范围、程序和行业部门帮扶政策。

第三十一条将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成效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内容,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和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解决突出问题,对因责任、政策、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规模性返贫的,或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和个人,严肃处理、追究问责。

第三十二条依托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完善监测对象基础数据库,避免重复建设。统筹利用信息资源,强化数据采集信息化手段,避免重复填表报数。市县乡落实好国家和省级统一安排的集中排查,避免层层加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印发前已经认定的监测对象不再重新补充程序,但要对监测对象风险点、帮扶措施落实、风险稳定消除等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乡村振兴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用手机打开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 西充县人民政府

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联系电话:0817-4202002

网站标识码:5113250024

ICP备案:蜀ICP备2023003580号-1

川公安网备51132502000032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四川省互联网举报中心

网络110报警服务

X
市政府门户网站提醒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