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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西充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12-28

西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充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12-29 | 来源:西充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西充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十四86次县委常委会(扩大)会议、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充县人民政府

20231228

西充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以及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有关规定,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是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县财政局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资金管理。

县审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行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业主承担项目主体责任和首要责任。

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不得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规定,严禁以任何理由名义修建楼堂馆所。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五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国有企业单位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储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专项规划、国家政策投向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每年9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报县发展和改革局汇总编制全县年度计划草案。年度计划包括新建、改扩建、续建和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新建项目在申报年度计划时应达到项目建议书的深度,还应根据项目性质,征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的意见。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业主应邀请行业专家、风险评估机构、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对项目的技术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影响较大的社会事业项目或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决策应主动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并充分征求县政协意见。农业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还应充分征求项目拟实施地村级组织和村民代表意见。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会同财政、行政主管等部门会商后,形成年度计划初审意见。

年度计划初审应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防范风险的原则,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得纳入年度计划、一律不得审批、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严禁以BT或委托代建等名义变相举债;严禁使用带资承包方式、严禁以建设-移交垫资施工、不动产登记抵押等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第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及行政主管等部门将年度计划的初审意见报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后以文件印发实施。

第八条  年度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如因抢险救灾、上级政策调整、事关国计民生和涉及全县发展大局的重大项目,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会审后,报县委、县政府决策。

经批准的年度计划是项目业主开展前期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项目、县财政局筹措安排资金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能实施。确需实施的项目,应由项目业主按以上要求报县委、县政府决策,重大项目还应报县人大。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程总承包等方式建设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提出,按县委、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

抢险救灾项目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  依据年度计划,项目业主按规定开展编制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重大项目或与公众关系密切的项目(如可能存在重大环境影响或重大安全隐患等),项目业主应在报批前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县委政法委备案。

第十一条  县级投资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其中:投资1000万元以下或技术方案简单、点多面广的,审批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1000万元以上的,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项目业主应提供以下资料:1.项目业主实施项目的申请(估算总投资50万元以内的县级分管领导审核意见,分管财务领导审定的意见;估算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依次由县级分管领导把关,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定的意见。);2.相关项目的立项审查、建设模式、项目业主、资金来源等实施方案的审定会议纪要(总投资2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需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报请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需经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3.财政局关于项目资金来源意见;4.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国家法定前置要件。

(二)项目批复前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完成项目评估论证,重点审查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评估论证费用纳入县本级预算安排。

(三)项目业主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四)工程总承包招标前,项目业主应完成规划方案、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概算批复。

第十二条  项目开工建设前,县级有关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审批权限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地灾评估报告和压覆矿产评估报告、文物保护、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等审批事项。需要国省办理审批事项的,县级审批部门应当指导项目业主并配合办理。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县级投资审批部门批复文件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项目设计本着经济、实用的原则,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参数的国内通用的材料和设备,对设计成果进行严格审查,避免出现设计漏项的情况。施工图审查按行业规定执行,项目业主对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的规范性、准确性、真实性、适用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小型公共建筑、房屋建筑及除桥梁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不超估算的前提下,可不再组织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由国家、省、市审批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或审核)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故的,项目业主应当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要求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重新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单位由项目业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单位接受项目业主编制预算委托后,应及时、保质完成项目预算编制工作,提供符合规定的、完整的预算编制资料,包括完整的预算书、工程量清单等(含电子文档)。预算编制单位应对其所提供的预算书、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负责审核批复项目施工图预算。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进入财政投资评审程序。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必须进行财政评审。

根据设计文件、现行国家计价计量规范、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拟建工程的性质及特点,县财政局评审中心对项目业主报送的项目投资预算进行评审,在资料完备、依据充分的基础上及时出具评审报告。对送审预算超过评审审定结果20%的,超过部分的审核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预算评审结论须报县政府领导审签,评审价格50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县政府财政分管领导审签,评审价格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应报县长审签。

预算评审一般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房建、景观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投资大、技术复杂的项目可适当延长。评审中如发现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设计不合理、内容不全、工程量多计或漏算等情况,应书面函告项目业主补充完善。

第十八条  财评报告原则上不设置暂估价。确需设置暂估价的,对暂估价部分应在完善设计后,重新确定招标控制价,达到招标限额的应单独招标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时对涉及没有信息价的,由财评中心根据由业主提供技术标准、参数及规范要求,制定询价方案,报县政府项目分管领导审定后,组织相关行业专家2-3人并邀请发改及行业主管部门等监督部门进行询价,询价结果报县政府项目分管领导审批后作为评审定价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经核定的投资概(预)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预)算、概(预)算控制结(决)算的原则,做好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预)算的审批文件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未启动勘察设计的项目不得以原审批文件作为项目实施依据。超过有效期仍需实施的项目应重新按程序进行立项批复。

第四章 招标投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中应当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除合同价格、签约主体等无法在中标前写明的内容外,其余合同内容均应当予以明确。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EPC)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同时招标文件中明确过程中引进设计优化单位对施工图设计再次优化,建立节约奖励机制;对总承包单位的过度设计建立惩罚机制。

项目业主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招标文件负全责,按程序组织对招标文件、合同协议等进行会审。对招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负有终身责任。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其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标准的,或符合《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服务,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施工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招标,严禁规避招标。

第二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事前报告。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布(售)5个工作日前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由分管领导组织研究并签字确认,再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交招标事前报告表(附件3:西充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事前报告表)。     

第二十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完善招投标监管配套政策;核准项目招标事项;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评标专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评标作出认定;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

第二十六条  评标办法按国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未达到必须招标限额标准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财政局负责《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公招限额以下工程、货物、服务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一)以下范畴的须进行政府采购:

1.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2.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服务项目;

3.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材料、设备设施等货物采购项目。

(二)以下范畴的由项目单位对采购规模、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等经单位负责人审批,报财政局登记后,按单位采购内控管理制度组织采购活动,并将采购结果报财政局存档(附件3:西充县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单位自行采购计划登记表)。

1.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2.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三)其他未达到以上限额的采购,采购人应当采用竞价的方式确定实施单位。

以上工程、货物、服务的采购按《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版)>的通知》(川财规〔20239号)(附件2文件精神进行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如遇政策调整或采购限额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企办应指导县属国有企业建立公招标准限额以下(400万元以下的工程、200万元以下的材料和重要设备、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和监理)项目的规范采购程序;国企办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约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的实质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中选人)不得再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文本应由县司法局先行就合同的合法性、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等进行审查,完成签订后送行业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局存档备份。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代建单位应与项目业主建立工作联系协调机制,签订《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合同书》,规定双方的履约责任、权利和义务。代建单位负责招投标、质量、安全、投资、工期、验收、移交等管理。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加强对施工现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实行代建的)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一)依据招投标文件和相关规定,签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合同的工程性质、规模、建设地点、承建方式、建筑与结构特点、金额、分期分批交付使用的期限、进度安排、质量安全、价格调整、风险范围、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内容一致。中标人应在施工组织方案中承诺机械、人员、材料及其他相关准备情况。

(二)不定期检查施工、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实行代建的)项目主要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对不按照投标文件项目班子成员到岗履职的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有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书面报告。

(三)监督工程进度款、农民工工资等支付和使用情况。发现工程进度款、农民工工资等流向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止支付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按合同约定督促检查工程进度节点;按合同要求拨付工程进度款,协调处理影响工程进度的外部因素;发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责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彻底整改或限期清场,并书面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督部门处理。

(五)施工过程隐蔽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应由项目业主现场代表、设计、地勘、监理、施工方代表共同确认,并录制影像资料,录像时应设有标准计量的参照物;隐蔽工程涉及金额超5万以上的,应由发改、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等监督部门现场监督收方;涉及金额超过10万以上的,还应具备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测绘成果(含电子资料)。隐蔽工程无影像资料、影像资料无法确认计量或应具备未具备测绘成果的,工程结算时不予认可。

第三十二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前款(第二十七条)要求采购专家服务,开展招标文件、设计方案、工程变更等的论证。专家应是本行业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以上毕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中级职称8年以上)、国家执业资格(有一级、二级区分的只能是一级执业资格)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等专业的专家。专家论证实行有偿服务,费用参照四川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由业主单位支付。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建设工期并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严格控制工程新增变更。涉及不可抗力因素、地质情况变化、结构安全、重大质量隐患、设备升级换代、使用功能调整、新工艺新规范、工艺技术提升、规划设计方案调整等原因方可提出申请。对非上述因素造成新增超出合同价款10%的一律不予批准。

对不平衡报价项目原则上不进行工程变更。如涉及上述原因发生工程变更的,报价严重偏高超出清单工程量部份,重新组价并按投标下浮比例让利;报价严重偏低减少工程量部份,按单项让利金额让利。

第三十五条  工程变更应严格执行业主负责、分级审批、先审批后变更,未批先建不予认可变更原则。

工程新增变更由招标办牵头负责,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住建、交通、水务、自规、农业农村、文旅)及司法等单位参与,对涉及质量、安全等因素的再聘请1-3名行业专家参与进行审查和认定。

(一)工程变更后工程投资未超过合同价款(含暂列金或预备费)的变更程序。

施工单位提出申请,项目业主单位进行初核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向县政府提出需要变更的具体事项,经县政府批准后,由招标办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并会同设计、监理等单位现场核查,提出会审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二)累计工程变更后工程投资超过合同价款(含暂列金或预备费)10%以内的变更程序:施工单位提出申请,项目业主单位进行初核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向县政府提出需要变更的具体事项,经县政府批准后,由招标办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并会同设计、监理等单位现场核查,提出会审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1.工程变更增加投资额在100万以内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2.工程变更增加投资额在100-200万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财政分管领导审批;

3.工程变更增加投资额在200万以上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财政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三十六条  新增工程内容达到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且能独立实施的,应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确定承包人。不宜另行招标(采购)的,行业主管部门需在前述工程变更程序中(新增变更调查报告)予以明确,报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业主应建立工程变更内部管理制度。

(一)非工程质量类型的工程变更应按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原因,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勘察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现场踏勘集体研究,项目业主集体决策后按程序报批。按程序报批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作为变更依据。不允许以经济技术核定单代替设计变更。凡以经济技术核定单代替设计变更的,竣工结算时一律不予计量计价。

(二)涉及工程质量类型的工程变更包括地基基础、重大结构、质量安全等,建设单位还应聘请3-5位专家(含工程类、工程造价类)对其是否技术可行、经济合理进行论证后才能变更。没有经过专家论证或专家论证没有通过的不允许变更。

第三十八条  工程变更经审批后,应当由建设单位发出设计变更通知书(设计变更通知书必须附加盖设计单位鲜章的设计变更文件),涉及地基基础、重大结构变更应将设计变更通知书报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备存,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还应抄送审计部门。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变更图纸施工。

第三十九条  实施施工总承包项目,应在合同中约定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前财政局和项目业主单位一律不准借款;工程进度款拨付应遵循预算控制的原则,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约定、实际完成工程进度申请和拨付。工程完工后,工程款及监理费用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暂列金或预备费除外)与经审批的变更金额之和的80%

工程款预算、结算、决算以及支付应严格按县委、县政府三重一大制度执行,并按程序送审。

第四十一条  财政局每季度要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情况进行梳理,对超进度支付的报政府追究项目业主单位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根据工程规模、性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计划地开展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审核。工程结算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县财政局决算批复。经审计应当调整财务决算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调整竣工财务决算。

因工程变更增加的费用,按本办法的规定经审批后计入进度款支付,凡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的不予支付。

第四十四条  履约保证金按中标金额的10%缴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采用履约保函方式的,在申请进度款支付时须向县财政局提交有效的履约保函),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工程结算价的3%预留,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第四十五条  经县政府批准停建、缓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立即中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规划、环评、水保、社会稳定评价等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合同履行,及时锁定已完成合同内容、办理合同价款结算。

第七章 验收移交

第四十六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竣工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初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初步验收。

第四十七条  经初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综合验收。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及相关监督单位等进行综合验收;公招项目应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将所建工程移交使用和管理单位。

第四十八条  项目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资产备案手续,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应当纳入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依法及时移交项目档案。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统计部门要求,依法报送统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后评估

第五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按要求在一网监平台填报项目全过程信息;相关责任单位应及时处置、转办预警信息;监督部门应对预警信息处置分析,督促整改;监督部门发现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南充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一网监平台问题线索移交机制》的规定向县纪委移交问题线索。

第五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县财政局应在审批项目预算时一并核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县发展和改革局或县级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五十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农业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应充分发挥项目实施地村级组织和村民监督作用,为其提供监督必要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行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预)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违反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招标等手续或者违反规定审批资格(资质)、组织竣工验收;

(六)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关规定追究项目业主及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实行代建的一并追究代建单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四)项目预算不按照程序提交审查,或者需要增加投资额度而事前不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五)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增加投资;

(六)擅自实施变更造成既成事实并导致较大经济损失;

(七)对工程变更审查不严,导致增加投资或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或变相转嫁施工单位风险,向施工单位输送利益的;

(八)对应当发现承建单位虚报主要材料价格而未发现,导致增加投资;

(九)在材料认质认价等签证中弄虚作假;

(十)对工程勘察设计要求不明确,造成工程重大漏项或变更;

(十一)经政府批准停建、缓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凡未及时处理相关合同事宜造成损失;

(十二)在办理工程结算中把关不严,造成重大损失浪费;

(十三)审减率超过20%且疑点较多的;

(十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因勘察不准或设计错误、深度不够,工程量清单错漏导致工程损失浪费的招标人可扣减或不支付勘察设计费、清单编制费用并依法向勘察设计单位、清单编制单位追偿经济损失。此项规定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载明。

第五十九条  因监理人过错造成了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追究监理单位责任。如果因监理人员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商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1228施。原《西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充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西府发〔20229号)同时废止。

1.立项审批、招投标、新增变更流程图

    2.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3.西充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事前报告表、西充县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单位自行采购计划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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