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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2MB0U926000/2024-0004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8-06

2024年度政协委员建议清单式办理答复表(第120号)

时间:2024-08-06 | 来源:西充县市监局

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第120号提案的答复

高登文、何媛、马鸿飞、朱仕刚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强化居民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监管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就提案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建议一

严把行政许可准入关

办理情况

电梯制造、安装均实行许可制,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电梯的制造、安装。县市监局于每年年底均会对电梯制造、安装单位能否持续满足相关条件均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凡不能持续满足条件的单位,均责令停止相关业务工作或上报上级机关取消其制造、安装行政许可(这项发证工作由省局负责,电梯性能由电梯制造单位负责,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由电梯制造单位所在地市监部门负责)。

不能采纳原因

建议二

建设电梯应急救援平台

办理情况

目前全省范围内已建立“96933”电梯应急处置平台(西充已有450台电梯接入该平台),我县正准备试点集预警、监控、报警、安抚、应急处置于一体的“电梯智慧安全防控系统”物联网技术平台。

不能采纳原因

建议三

加强电梯的维保保养

办理情况

县市监局一直以来严厉查处电梯虚假维保、未按期维保的行为,并已立案处罚多起,去年开展了《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今年又将电梯维保市场乱象整治工作作为本年度的重点工作,专门制定了《西充县电梯维保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一律责令停止使用。

不能采纳原因

建议四

普及电梯安全知识

办理情况

根据“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市监局执法人员一直将电梯安全知识融入到日常监管活动中,大力普及电梯安全管理和使用常识,通过“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活动开展,及时将《电梯安全知识手册》发放到群众手中;要求使用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电梯应急救援演练,通过上面一系列活动,从而提高全民安全乘梯、文明乘梯意识。

不能采纳原因

建议五

明确产权主体及责任风险的承担

办理情况

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电梯的产权主体一般是使用单位,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产权主体是共有人,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规定,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使用单位应对其使用的电梯安全负责。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相关规定,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电梯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落实自查要求,制定《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目前,市监局已对2起电梯使用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机制、2起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仍继续使用的、2起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其维保人员也应取得相应的作业人员资格证。在维保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保,市监局今年已对2起电梯维保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保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建议六

设立居民区住宅电梯维修专项资金

办理情况

暂无法办理

不能采纳原因

住建局回复:设立居民区住宅电梯维修专项资金目前无相关文件和政策,且上级主管部门无专项资金。

补充说明(办理过程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4日

办理实效评估类别:A 类

A类:建议(或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B类:建议(或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解决;C类:建议(或提案)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政策不允许、目前不能解决、继续争取解决。

联系人

陈玉瑛

联系电话

1389087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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