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内各燃气经营企业:
上游供气企业从2023年4月1日起上浮了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以及省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7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5〕370号)等文件规定,在完成调价测算、拟定定价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集体审议、部门会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合法性审查等定价程序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并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核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1.县内各天然气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居民生活用气户,实行“一户一表”各档价格:一档由2.27元/立方米调整为2.485元/立方米,二档由2.72元/立方米调整为2.978元/立方米,三档由3.41 元/立方米调整为3.733元/立方米;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和合表用户用气价格由2.5元/立方米调整为2.737元/立方米。
2.低收入群体优惠政策。为充分考虑困难家庭承受能力,减少价格调整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五保户家庭的所有居民生活用气量均执行第一档气价,由燃气企业凭用气户提供的低保户、五保户证明和一表一户的缴费卡据实办理,但不包括合表用户中的低保户和五保户。
3.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调整后,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规定的分档气量政策不变。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从2026年3月抄见气量执行。
三、相关要求
1.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居民用气价格调整政策,切实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并将收费政策在醒目处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居民用气价格的监管力度,畅通12315等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打击违反价格政策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
西充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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