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医学证明办理公开信息
发布时间:2023-10-23 14:44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殡葬管理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468号)等法律规范。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驻的居民。

三、服务项目和内容

(一)信息登记与报告

1、《死亡证》的签发、补发、填写和管理

2、死亡信息报告 通过国家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网络报告,各级医疗机构在签发《死亡证》15日内进行网报,不得错录、漏录。

3、死亡信息的审核 县疾控中心在死亡信息上报后7日内完成数据审核。

(二)质量控制

1、漏报调查 县疾控中心按归家疾控中心漏报调查方案要求开展漏报调查,确保数据完整性。

2、考核评估 采取报告资料考评和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对组织管理、网络建设、培训情况、报告质量、资料分析与利用等综合评价。

3、制度保障 健全死亡报告管理制度,完善填报网络,明确职责;开展死亡信息核对制度;

(三)信息利用与管理

1、信息保存  疾控中心和统计信息机构定期备份并长期保存。

2、信息共享  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系统的人口死亡信息共享机制。

3、信息的分析与利用 疾控中心定期开展数据质量分析工作,促进工作质量的提高。

4、信息发布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公布人口死亡信息。

5、信息安全 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信息安全保护制度要求,保障系统和数据安全,加强用户与全新管理。

、服务要求

(一)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本辖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工作,组织本辖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二)疾控机构

县级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死因监测和报告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死亡登记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指导工作,同时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死亡登记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反馈;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其他责任报告单位的人口死亡登记信息的审核;承担本辖区内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人口死亡登记信息的网络报告。

(三)医疗卫生机构

1、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

1)认真执行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与相关方案,建立健全本单位人口死亡登记信息管理制度。

2)及时、准确、完整的填写死亡证,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审核并按程序完成网报。

3)做好死亡证的日常管理与原始凭证保存。

4)参加疾控中心召开的例会与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5)协助疾控中心与妇幼保健机构开展人口死亡登记信息的质量控制和相关调查。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的负责本辖区院外死亡调查,死亡证的签发、信息报告等工作。

2)参加疾控中心召开的例会与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3)对辖区内死亡报告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定期检查所管辖村医的工作质量,做好质控管理工作。

4)做好死亡证的日常管理与原始凭证保存。

5)定期与公安、民政等管理部门贺岁出生、死亡资料,发现漏报和错报,应及时组织进行入户调查,并及时按程序补报和订正。

3、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收集辖区内死亡个案信息,上报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协助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入户调查与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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