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医院出生的新办者:1、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果领证经办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者,须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领证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2、接生医院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3、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父亲信息不能准确完整提供者,还须婴儿母亲填写单亲家庭情况说明。
(二)在医院出生的补办者:1、由孩子的父母双方提出书面申请。2、出生医院提供的病历复印件(新生儿记录页及病历首页)、出生证明存根复印件等相关病历资料。如原出生医院将病历遗失,则由原出生医院出具新生儿出生情况说明并加盖医院公章,同时还须加盖所辖地卫生局的公章。3、如孩子已上户,须提供孩子的户口簿原件及父母的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要出具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孩子母亲的授权委托书);如孩子未上户,需提供父母的户口簿原件,并与市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科核实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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