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充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2 12:4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西充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56常务会议修订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充县人民政府

2024521

西充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有关内容解读的通知》(川农函〔20236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修订《西充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县城规划控制区除外)的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迁建住房宅基地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建立动态巡查机制,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发现、制止并通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镇(街道)等相关单位对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查处。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牵头指导农村宅基地改革的工作。会同乡镇(街道)做好农房风貌管控。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负责土地规划选址、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农用地转用、不动产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会同乡镇(街道)做好农房风貌管控。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制定农村住房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培训和管理乡村建设工匠,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会同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制定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会同乡镇(街道)做好农房风貌管控。

县公安局负责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户籍、人口、分户、立户的审核等管理工作。

县纪委监委、民政、财政、人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供电、广电、消防、通讯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审批和住房建设承担直接责任,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核、批准工作,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及时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负责农村用地建房日常监管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每季度将审批情况送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明确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承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接受县农业农村局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承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接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指导。指导村(居)委会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村(居)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的主体,负责做好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管理和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村(居)级审查,包括安排宅基地的排序、成员资格审查、旧宅面积审查;负责本辖区农村村民宅基地公示及情况反馈。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明确村支部书记(主任)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村(居)级宅基地协管员经乡镇(街道)考核,履职尽责、全村全年未发生违规建房的,可以按300/月给予补贴,具体考核办法由乡镇(街道)制定。

第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坚持“宜散则散、宜聚则聚、尽量集中”原则,鼓励和支持村民在规划的村民聚居点建房;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县、乡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途管制要求,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选址必须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区域及输水、电、气设施,严格控制切坡建房;涉及河道、公路、风景区及其它规划控制区土地的,必须征得相关部门(单位)的同意

第七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迁建住房必须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原则(是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户口,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家庭),对“一户一宅”宅基地安排有困难的乡镇(街道),按照户有所居的原则由各乡镇(街道)提出意见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审定。

第八条 农村居民旧房翻建新房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必须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

(二)符合一户一宅的情况;

(三)原宅基地的建设符合村庄规划。

第九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在实施乡村振兴、宜居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需要调整宅基地的,乡镇(街道)应因地制宜统筹安排。

第十条 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面积标准

第十一条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当以户为单位,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使用权人。对的认定原则上应按以下方式处理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共同申请;特殊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审定。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和建房:

(一)无宅基地的;

(二)因婚嫁等原因分户而现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因实施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等需要搬迁房屋的;

(四)原有住房破旧、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改造或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面积标准需要扩建,且原址建设符合规定的;

(五)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除满足县公安局户籍管理对“户”的认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户主必须经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离婚户或无房户因无房而无法分户的,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同意的可由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无法分户的原因意见;

(三)家庭户常住人口中兄弟姐妹因结婚确需分户的,须提供结婚及立户证明材料;

(四)其他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和建房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县、乡、村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途管制要求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

(四)家庭人口全系城镇居民的;

(五)宅基地选址点有地质灾害、山洪灾害等安全隐患的;

(六)拆旧建新不拆除旧房并不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的;

(七)有违法建房行为未经处理结案的;

(八)不符合铁路、公路、高速公路、河道、水利设施以及水电、油气、视讯等安全距离的;

(九)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十)以现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的;

(十一)申请户夫妻任何一方已享受过房改的(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或申请户本人已享受过政策性住房补贴的;

(十二)已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十三)以所有家庭成员对原有合法“一宅”房屋进行析产(房产析产是指根据相关协议、法律原则和一定的标准,将共有房产这一财产分割,而分属各所有人所有的行为),其中析产一方已非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以宅基地面积不足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十四)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事业编制人员;

(十五)土地权属不清的;

(十六)未按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报登记的原住宅要求改、扩、翻建的;

(十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不得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

(一)丈夫与妻子之间;

(二)子女与父母之间;

(三)孙子女与祖父母之间。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按照地形地貌分类办法,西充县宅基地面积按照丘陵地貌标准执行。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其中乡镇场镇及城市规划区内建房按照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新建(改建、扩建、翻建)、迁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扩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享受易地扶贫搬迁、D级危房改造等补助政策的,建房标准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农村拥有合法住宅但已不属于农村村民的或通过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国家或集体建设项目,自愿拆除原有住宅有偿退出宅基地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第十七条 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第三章审批管理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为农民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按“农户申请、村(居)民小组审议、村(居)委会审查、自然资源部门和涉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批建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管农转用”的审批模式,实行“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申请人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的审批制度。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需要使用农用地的,由乡镇(街道)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办理程序:

(一)农户提出宅基地书面申请。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西充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西充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提交身份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二)村(居)民小组讨论通过并公示。村(居)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居)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在本辖区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没有分设村(居)民小组的由农户直接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居)民委员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三)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材料审核。村(居)民委员会重点审核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审核时限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和公示时间合并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核通过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四)乡镇(街道)审查。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西充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送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进行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要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

(五)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有关规定确定办理时限。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两年内完成建房。

第二十二条 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四到场”要求。

(一)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要及时组织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自然资源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到实地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有无施工合同、设计图纸等。

(二)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自然资源等部门、村(居)委会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三)施工过程安全监管到场:村民在建房施工过程中,乡镇(街道)应当会同村(涉农社区)开展常态化现场巡查,并适时组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查看是否符合建设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有关要求。

(四)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进行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村(居)委会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界限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我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西充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要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历史存在的“一宅多户”确需逐户申请宅基地,且因原房屋结构及安全不能拆除的,原“一宅”中的“多户”须共同迁移,否则申请不予批准。

第二十五条 对“一户多宅”分类处置。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第二十六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办理过程中,经公示、审核、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以书面方式反馈给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易地新建宅基地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在住宅建成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并复垦,同时原有宅基地交由村(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旧复垦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居)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可以撤销或注销其有关批准文件和使用权证,由村(居)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两年未完成建房,逾期未开工的;

(二)骗取批准或者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三)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

第二十九条 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具体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和乡镇(街道)、村(居)要建立动态巡查机制,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加强对违法占地、违规建房的巡查、处置力度。

第三十一条 村(居)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第三十二条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擅自移位、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由乡镇(街道)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查处;跨行政区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

第三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税务、水务、供电、广电、通讯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占地提供相应服务。

第三十四条 县级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工作人员,在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乡镇(街道)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出台相应实施细则,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6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西充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原《西充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西府函〔2020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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