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2019-11-20 00:00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实施,依照法定职责建立的行使行政执法职责、权力,又指因履行职责、职权不全面、不正确、不及时而造成后果,执法单位、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应受到的惩戒。

二、从事行政执法机关主体与执法人员身份必须合法。执法人员持有与执法岗位相同类别的有效证件,从事执法活动,为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上述行政执法机关和全体执法人员,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承办机构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

四、行政执法工作要求

1、实行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负责人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

2、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3、执法程序合法,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使用正确无误,行政复议程序准确;

4、立案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5、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条文准确,处罚恰当;

6、使用统一格式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案卷;

7、应送达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送达时限、方式合法;

8、执法机关的行政法责任细化分解到各执法人员,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五、应当予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种类

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超越或者滥用行政职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4、认定事实不准确,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6、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7、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的;

8、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的;

9、不使用统一执法文书格式,执法案卷不完整、不规范的;

10、拒绝、拖延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11、拒绝、推诿依法应当受理、查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

12、行政执法决定在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判决中被认定违法或变更、撤销以及引起行政赔偿的;

1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六、责任追究办法

1、行政机关有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2、对行政执法的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①情节轻微,并能主动纠正,且危害后果较小的,给予责任人警示提醒,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②情节较为严重,给予责任人诫勉督导,同时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③情节严重,有故意违法情形的,给予责令纠错或通报批评,同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收缴行政执法证件,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影响的,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3、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多名人员应当受到追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承办机构负责人、承办人员应承担的责任,按照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不承担责任划分如下:

①承办人员直接作出的,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②经审核、批准作出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③承办人员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的失实案情,由承办人员负主要责任,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办机构负责人负次要责任;

④经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该机关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其他负责人负次要责任;

⑤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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