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9-17 00:00

西

                                                                                 

 

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府复决字〔20214

 

申请人:张发荣,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大道四段210号。

被申请人:西充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西充县东风路47号,法定代表人:庞在进。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川南西运罚(202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1年7月29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申请副本和《提出答辩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辩。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川南西运罚(202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1年7月8日晚约10点38分左右在永辉商业街接到4位乘客(两男两女),乘客上车后询问申请人到成澜宾馆然后再到茂源酒店共计要多少钱,申请人表示大约需要12元,并可打表收费。乘客听后同意,然后申请人打表并按乘客指定的路线行驶至成澜宾馆,后排三人同时下车后,其中一女孩送其他人下车后,其表示不坐出租车了,要走路回。然后申请人看计价器上面显示7元钱,乘客微信支付后便下车了,有微信记录证明乘客支付了7元。后西充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对申请人进行了处罚,申请人认为处罚不公,申请撤销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1年7月9日收到12328服务监督中心转来的投诉工单,经分管领导批示后,调查事实如下:2021年7月8日22时38分左右,投诉人一行四人在鹭岛商业街搭载申请人驾驶的川R3R966出租车,上车后投诉人一行表示要先到恒大对面的成澜宾馆再到茂源酒店,投诉人就问申请人要多少钱,投诉人表示是不是5元车费。申请人表示打表吧,然后又给投诉人说给两趟12元。投诉人其中一人表示不是起步价6元吗?到两个地方最多加收2元车费,你(申请人)怎么可能收两趟价格。申请人表示到两个地方当然是收两趟的价格,然后投诉人让申请人打表,坐在前排的投诉人就把挂在计价器上的二维码移开,申请人又把挂在计价器上的二维码放下来,申请人此时就不高兴的问投诉人一行是否还要乘坐,投诉人表示要坐你该打表就打表。22时45分左右到达成澜宾馆位置投诉人其中一人下车,此时申请人就把计价器合上给投诉人说计价器上7元车费。投诉人其中一人表示还要走(茂源酒店),申请人此时又开始打表计费。投诉人一行三人就对申请人的做法(再次打表计费)很不高兴,其中一乘客就跟朋友说我们下车走路算了,申请人就给投诉人说7元车费,投诉人付费给申请人7元车费。投诉人下车时表示申请人此做法不合理,申请人表示(投诉人)坐个满城不可能都才是7、8元车费吧?投诉人表示上车就给你说了打表计费的,申请人则表示到了一个地方就该把计价器合上。投诉人就表示要投诉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要投诉就投诉,双方为此发生了口角纠纷,随后双方各自离开。

按照西充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县城出租汽车运价标准的通知》(西发改【2015】15号)和《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的要求,我县出租汽车在县城计价区域内,应当规范使用计价器,不得议价以及乱收费。本案中乘客上车就提到要到两处(中途有部分乘客要先下车)。申请人认为到两处就要收两趟的价格12元,显然系乱喊价,已经涉嫌连收费。在乘客到成澜宾馆位置后,申请人就将计价器竖立,完成一次计价,在去下一处(茂源酒店)时,又开始打表计费,显然系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

以上事实有监控视频和12328工单作为证据。

二、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根据认定的事实,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对申请人给予200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通过鸿运出租汽车公司下发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让公司通知申请人前来接受处理。后申请人到本申请人处接受了处理,并到银行缴纳了罚款。有相关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及一般缴款书银行回单为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川南西运罚(2021)11号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接到12328的投诉工单后,依法向鸿运出租汽车公司调取了该时段的监控视频,经查看视频对投诉问题进行了核实,遂作出了川南西运罚(202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对申请人的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川南西运罚(202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页无正文)

 

 

西充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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