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蒲玉平,男,195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充县槐树镇场镇439号。
被申请人:西充县公安局。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大道四段240号。
法定代表人:兰耀,局长。
第三人:蒲春花,住址:西充县槐树镇邮电路。
第三人:赵文波,住址:西充县槐树镇邮电路。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西公(槐)行罚决字〔2022〕687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2年03月16日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2年3月17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提出答辩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辩。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西公(槐)行罚决字〔2022〕6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四川宏瑞建筑有限公司长期存在民事纠纷,2021年12月12日上午9时许,申请人找到该公司从事物业的赵文波及其妻子蒲春花(系该公司销售人员),要求将房屋钥匙交给申请人。被拒绝后,申请人与赵文波夫妇发生口角纠纷,赵文波先推搡了申请人,之后蒲春花又打了申请人一个耳光,申请人便抓住蒲春花的手,蒲春花随即咬住了申请人的手掌,随后双方在拉扯中一起摔倒在地上,在双方被拉开后,蒲春花便晕倒过去。因此在此次纠纷中申请人并未对蒲春花实施殴打,公安机关认定蒲春花是因申请人殴打其头部导致其晕倒受伤系事实认定错误。故申请西充县人民政府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与宏瑞房地产公司存在民事纠纷,2021年12月12日上午9时许,申请人在未找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找到在该公司从事物业的赵文波及其妻子蒲春花(该公司销售人员),要求将房屋钥匙给申请人,被拒后,申请人用车拉了一架床,找赵文波、蒲春花滋事。申请人扬言不给钥匙,便搬到赵文波家中住,蒲春花对申请人进行阻拦,遂发生口角与拉扯。蒲春花在拉扯中倒在地上,申请人用拳头殴打蒲春花的头部,致其晕倒在地,并造成手腕等处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医院诊断书以及CT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所依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西充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四川宏瑞建设有限公司存在民事纠纷,申请人找到该公司物业人员赵文波,向其索要房屋钥匙。因赵文波不给,申请人便说要占赵文波的房屋,随后便用三轮车拉了一架床来到赵文波住处,试图将床搬进赵文波家中。赵文波之妻蒲春花见状后便开始对其进行阻拦,在阻拦中双方发生撕扯,后双方倒在地上。在此过程中申请人用拳头击打了蒲春花头部,蒲春花抓伤申请人的脸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陈述;2.证人证言;3.医院诊断书以及CT报告。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与四川宏瑞建设有限公司存在民事纠纷的情况下,未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该纠纷,而是径直找到该公司从事物业的赵文波,试图强占赵文波的房屋,后与赵文波妻子蒲春花发生拉扯并扭打在一起。该案中被申请人根据法定程序在询问双方及现场收集相关证据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行政拘留五日但不执行的处罚决定。该决定法律适用正确,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西公(槐)行罚决字〔2022〕687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西充县人民政府
2022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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