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复不字〔2023〕04号
申请人:蔡某某,男,1997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申请人: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西充县安汉大道三段。
负责人:张俊红,局长。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某食品展销中心经营三无产品一案告知是否受理或立案,认为被申请人存在行政不作为,于2023年9月29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限期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并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职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本机关已于2023年10月7日收悉。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认为其于2023年8月15日在某食品展销中心购买的“洋槐蜂蜜”2瓶,羊肚菌1包,干黑木耳1包没有生产许可证,没有厂家地址,还宣传功效,属于三无产品,故于2023年8月21日以邮政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3日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日期为2023年8月23日,至复议申请之日,甚至本机关收到申请之日,均未满60日,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充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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