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某某,男,1997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申请人: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西充县安汉大道三段。
负责人:张俊红,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对其投诉举报某展销中心销售三无产品作出处理,于2023年11月12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限期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并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职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8月15日在某展销中心购得洋槐蜂蜜2瓶、羊肚菌1包、干黑木耳1包,其认为该产品没有生产许可证,没有厂家地址,还宣传功效,属于三无产品,遂于2023年8月21日以邮政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3日签收。2023年11月12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于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作出处理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在此次复议申请前,申请人就因同一投诉举报事项,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2日作出的川市监南西告字(2023)第JD-03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于2023年10月17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该案正在审理中。本机关认为,此次申请是就同一投诉举报提出的重复申请,且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7日邮寄的复议申请材料中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表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经进行了处理和告知。
综上,申请人的此次复议申请其实质属于就同一事项进行重复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充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1日
扫一扫用手机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