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人民政府:
我局收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来的南充临江新区西充管委会送审的超精密自润滑微型含油轴承及微型精密结构组件生产项目《投资协议》和《补充协议》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
二、审查事项
(一)主体与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七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经审查,县人民政府作为机关法人,签订《投资协议》和《补充协议》属于县人民政府的决策事项,决策主体适格。
(二)决策程序
根据工作安排,经县委领导率南充临江新区西充管委会前往实地考察和政企双方多次磋商,并在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南充临江新区西充管委会起草了《投资协议》和《补充协议》。送审前,经送审单位进行了合法性论证,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三)决策内容
《投资协议》和《补充协议》经南充临江新区西充管委会依据我县相关招商政策与合同相对方协商一致形成,体现合同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且充分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其内容不违反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审查意见
南充临江新区西充管委会送审的超精密自润滑微型含油轴承及微型精密结构组件生产项目《投资协议》和《补充协议》,决策主体适格,决策程序符合规定,决策内容于法不悖,建议按规定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西充县司法局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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