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充县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8 00:0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西充县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018

西充县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道路车辆通行停放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车辆停放有序,合理调控道路交通需求,引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发〔20131046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充县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城市道路车辆停放、停车收费管理。

   第三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停车区域划分,道路(含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划定;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公安、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市监、财政、税务、文广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车辆停放秩序、停车收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四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县公安局负责对城区街道科学规划设置,增添县城区临时停车泊位、单行道,完善标识标牌等设施,开展违法停放车辆的处罚工作。

第五条  城区车辆停放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机动车辆必须停放于规划的公共临时停车泊位内和停车场内。

(二)车辆停放遵守一车一位的原则,不得同时占用两个停车泊位。

(三)摩托车、电瓶车、三轮车必须停放于人行道上设置的临时停放栏内,不得占用街面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四)车辆均顺向靠右停放于临时停车泊位内,朝向一致。

(五)有禁停标志的街道,除规划的临时停车泊位外,一律禁止机动车停放。

(六)人行道上一律不得停放任何机动车辆,规划有临时停车泊位除外。

一、二类街车辆停放按《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充县城市街道分类管理标准>的通知》([2020]27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违反第五条机动车停放规定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改正,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三章 停车收费管理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对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差异化收费政策,以提高临时停车泊位的周转率和使用效率。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收费管理工作。

   第九条 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二)非自然垄断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 停车收费标准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相关法定程序制定;收费区域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交通状况、城市建设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并在调整前15日公布。

第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应实施成本调查,可采取召开座谈会、通过报纸或政府网络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经营者、消费者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在制定涉及面广和调整有争议、社会反应强烈的部分停车收费标准,必要时需召开听证会,并报地方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提倡对新能源汽车实行减免优惠。新能源汽车进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临时停车泊位和停车场,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执行,计费到元(四舍五入)。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一)警车、行政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等执行公务的;

  (二)车辆进入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20分钟以内(20分钟);

(三)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搬家等服务的;

(四)公共停车场所应当按相关规范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供残疾人免费停放。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停车费。

  第十五条 停车场所应在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明码标价牌应标明: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地点、泊位总数、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牌编号、行业主管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以及价格举报电话。明码标价格式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制。

  第十六条 停车收费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停车场所不提供或提供非本停车场所使用的收费票据,车辆停放者可以拒付停车服务费,也可向税务或财政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政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八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保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完整,照明、排水、通风、消防、信息管理系统等设施正常运行;

(二)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志,负责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三)定期巡查管理的车辆,发现长期停放的或者可疑的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按照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

(五)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所出入口的交通;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所出入口自动道闸、车位监测、停车诱导等智能化停车设施设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在各自权限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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