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2-09-08 11:03

西充县人民政府:

我局收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来的县经济合作和外事局送审的《南充临江新区(西充片区)制造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审议稿)》(以下简称《优惠政策》)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合法性审核,现已审核终结。

一、审依据

(一)《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二)《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川委办〔20212);

(三)《关于支持省级新区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135

(四)《四川省促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川办发〔202156

(五)南充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南府发202227)。

、审事项

(一)主体与权限

《优惠政策》就临江新区(西充片区)制造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拟更好地推动我县的招商引资工作,落实好“制造强县”的工作部署。该《优惠政策》的制定,属于县政府决策事项的范围,决策主体适格。

(二)决策程序

县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在结合我县制造业的实际情况下,根据临江新区(西充片区)的发展定位,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起草了《优惠政策》。通过书面及政府网站的形式分别征求了相关单位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并根据征求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优惠政策》。县经济合作和外事局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将该《优惠政策》交由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公平竞争性审查。其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三)决策内容

县国资委根据《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川委办〔20212《关于支持省级新区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135《四川省促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川办发〔202156南充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南府发202227)的相关规定,起草形成了《优惠政策》。其内容不违反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审核意见

(一)《优惠政策》决策主体适格,决策内容于法不悖,建议按规定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二)因《优惠政策》属规范性文件,建议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载明施行时间和有效期,并在该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西充县司法局

2022831

扫一扫用手机打开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 西充县人民政府

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联系电话:0817-4202002

网站标识码:5113250024

ICP备案:蜀ICP备2023003580号-1

川公安网备51132502000032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四川省互联网举报中心

网络110报警服务

X
市政府门户网站提醒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