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3-06-16 16:16

西充县人民政府:

我局收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来的县应急管理局起草的《西充县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记录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合法性审核,现已审核终结。

一、审核依据

(一)《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二)《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035号)

(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四)《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225号)

二、审核事项

(一)主体与权限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225号)第二条第七项“建立领导干部违法干预执法活动和插手具体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之规定,应急管理局起草制度,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主体适格,决策权限属县人民政府

(二)决策程序

县应急管理局在结合上级政策规定及本县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起草形成《制度》后,因《制度》仅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不涉及社会公众,且文件具有一定的涉密性,经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书面同意后,根据《四川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选择不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来县应急管理局通过书面征求了相关部门及乡镇的意见,并结合所征求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制度》。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三)决策内容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225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起草形成了《制度》。其内容不违反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审核意见

(一)《制度》决策主体适格,决策内容于法不悖,建议按规定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因《制度》属于规范性文件,建议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载明施行时间和有效期,并在该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西充县司法局

202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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