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人民政府:
我局收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来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审的《西充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48号);
(六)《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
(七)《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办法(2022年修订版)> <四川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要点>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函〔2022〕200号)。
二、审查事项
(一)主体与权限
根据《四川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2.1条“市县人民政府是编制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责任主体……,市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具体承担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牵头单位……”之规定,该决策属于县政府决策事项的范围,决策主体适格。
(二)决策程序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多次走访调研、分析研究后起草形成了《规划》初稿,并组织了专家论证,并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了修改。后向各乡镇、部门征求了意见,并对所征求的意见进行了梳理研究,完善落实到了《规划》之中。之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政府官网以及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了意见,并依照所征求的意见修改完善了《规划》。故其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三)决策内容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在结合本县国土空间实际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规划》。其内容不违反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审查意见
《规划》决策主体适格,决策程序合法,决策内容于法不悖,建议按规定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西充县司法局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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