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收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来的《西充县多扶镇人民政府关于审议多扶镇马槽沟村“村改居”有关事宜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川民规〔2022〕5号);
二、审查事项
(一)主体与权限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报市(州)人民政府备案”之规定,该《请示》属于县政府决策事项的范围,决策主体适格。
(二)决策程序
该决策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分别在县政府大门口张贴栏、多扶镇政务公开栏和多扶镇马槽沟村“三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同时,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向部分公众征求了意见。均未收集到相关意见建议。之后,通过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协商会商,并书面征求了14个部门的意见,均表示完全赞同“村改居”方案。
多扶镇人民政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分别履行了“专家论证”与“风险评估”程序。专家论证结果为:一致认为“村改居”方案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风险可控,完全同意;风险评估结果为:风险较小,等级为低风险,可防可控,可实施。
故多扶镇人民政府依规向县人民政府提请审议该《请示》,程序合法。
(三)决策内容
《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从严划定转改红线。存在以下情形的,在相关矛盾妥善化解和问题彻底整改以前,原则上不得推行‘村改居’:...五是失地农民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未能足额发放到位的”,而本《请示》提请审议事项存在以下问题:结合2023年4月14日马槽沟村《征询未安置人员对马槽沟村村改居意见会》的会议记录来看,该村仍存在部分人员安置补助费未能足额发放到位的情况,其与上述规定精神相悖。
三、审查意见
综上所述,《请示》决策主体适格,但部分决策内容与《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川民规〔2022〕5号)规定略有不符,建议审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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