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4-02-27 09:41

我局收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来的《西充县多扶镇人民政府关于审议多扶镇马槽沟“村改居”有关事宜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合法性审,现已审终结。

一、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川民规〔20225

、审事项

(一)主体与权限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报市(州)人民政府备案”之规定,该《请示》属于县政府决策事项的范围,决策主体适格。

(二)决策程序

该决策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分别在县政府大门口张贴栏、多扶镇政务公开栏和多扶镇马槽沟村“三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同时,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向部分公众征求了意见。均未收集到相关意见建议。之后,通过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协商会商,并书面征求了14个部门的意见,均表示完全赞同“村改居”方案。

多扶镇人民政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分别履行了“专家论证”与“风险评估”程序。专家论证结果为:一致认为“村改居”方案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风险可控,完全同意;风险评估结果为:风险较小,等级为低风险,可防可控,可实施。

故多扶镇人民政府依规向县人民政府提请审议该《请示》,程序合法。

(三)决策内容

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从严划定转改红线。存在以下情形的,在相关矛盾妥善化解和问题彻底整改以前,原则上不得推行‘村改居’:...五是失地农民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未能足额发放到位的”,而本《请示》提请审议事项存在以下问题:结合2023414日马槽沟村《征询未安置人员对马槽沟村村改居意见会》的会议记录来看,该村仍存在部分人员安置补助费未能足额发放到位的情况,其与上述规定精神相悖。

三、意见

综上所述,《请示》决策主体适格,但部分决策内容与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川民规〔20225规定略有不符,建议审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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