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传达提纲
—在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上
副县长 黄永强
县政府常务会: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传达如下。
一、《环境保护法》简介
《环境保护法》于2014年4月24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共七章七十条,与旧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其中凸显建立公共预警机制、扩大公益诉讼主体、加强政府监管职责等五方面亮点。
二、重点解读
(一)新举措: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新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强化了对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的治理和应对。
(二)新制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环境保护法》同时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新法同时也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法条中涉及到地方人民政府需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三)新主体: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环境保护法》规定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举对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树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借鉴了国际惯例。国际上对诉讼主体的要求是由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作用来决定的。由于专业性比较强,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的问题比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以及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或者说宗旨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要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动,不牟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四)新标准:按日计罚无上限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计罚”这一记重拳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而采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违法成本。在中国现行行政法规体系里,这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环保部门在决定罚款时,要考虑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违法所得等因素,来决定罚款数额。今后罚款数额会更有针对性,且会相应提高。而具体的罚款额度将由专项法决定。
(五)新职责:明确政府管理
《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对于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新法规定了处罚措施。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新法确立了多重的监督机制,既明确了政府的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还规定通过社会监督,包括公众参与、公益诉讼、民主监督等方式,集全社会之力,共同保护环境。
三、贯彻建议
(一)加大宣传教育。要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做好环境保护治理方面的宣传,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排废排污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单位进行环保普法宣传培训,增强企业、公民知法守法意识,切实提高《环境保护法》在全社会的认知程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增强公民对环境保护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同时要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增强环境保护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加快短板建设。充分利用市场化方式,多方筹措资金,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污染防治能力。尽快完善重点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已建设特别是污水处理厂的作用。强化引用水源地保护,重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后期管护工作。
(三)加强督查巡查。完善县乡两级环保执法体系,充实专业监管力量、加强业务培训学习、完善监测监管硬件,进一步提高环保工作一线监察水平和管理水平。
扫一扫用手机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