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上
副县长 黄永强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一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最为著名的科学论断金句首要强调的是“绿水”。如何让绿水成实?立法保护需先行。首部流域保护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的应运而生,为保长江绿水“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基础。
一、《长江保护法》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一)指导精神。自党的十八大确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法治思想共同指导我国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亲自确定了《长江保护法》的立法任务。2016年1月5日、2018年4月26日及2020年1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分别在重庆、武汉、南京主持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总书记专门指出,长江保护法治进程滞后,要抓紧制定一部长江保护法,让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有法可依。
(二)立法历程。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下,2016年党中央印发了《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制定长江保护法。随后由水利部牵头,会同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等完成调研等立法前期研究工作。在2017年12月全国人大环资委提出建议后,《长江保护法》纳入2018年发布的《十三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经过起草、修订、审议等立法程序,《长江保护法》在2020年12月26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3月1日施行。
(三)重大意义。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及其实践为长江统筹治理提供了建制支撑,但因各地方、各部门对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的诉求和方式方法存在很大差异,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更需要多地区、多部门统筹形成治理合力,才能破解利益多元博弈下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等体制和机制问题。《长江保护法》通过立法建立统筹协调机制,能在法律层面有效增强长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有效推进长江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推动长江流域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实现党中央有关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
二、《长江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长江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九十六条内容,从各个方面对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保护、合理高效利用资源、保障生态安全进行了规定。相比已有环境保护法律,特色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定位: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首先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建立健全一系列硬约束机制,强化规划管控和负面清单管理,严格规范流域内的各类生产生活和开发建设活动。同时,注重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在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动重点产业升级改造,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等方面规定了许多支持、保障措施,以促进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长江流域科学、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个要求: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以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强化资源保护、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在资源保护方面,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岸线保护,完善水量分配和用水调度制度,保证河湖生态用水需求;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长江流域禁捕、采砂管理和执法工作;加强长江源头保护、水生生物保护、文化保护。在污染防治方面,严格控制总磷排放,加强城乡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强化排污口管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固体废弃物处置和水上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加强生态环境风险报告、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在生态环境修复方面,对河湖岸线、森林、草原、湿地、重点湖泊、长江河口、重点库区消落区等规定了一系列生态修复措施。
三个突出:一是突出协调机制。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之上明确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的协调机制,负责统一指导、统筹协调;二是突出在相关部门、相关工作之间的共同构成,坚持网络体系和信息的共享机制,相互之间共享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管理执法的信息;三是突出在现有法律法规对部门和地方明确职责基础之上,进一步明确各地方、各部门主要职责落实、分工负责。
四个禁止: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的企业和项目向长江的上中游转移;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干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线的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
五个保障:一是要求各地方有关部门对于破坏长江流域的自然资源、污染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系统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二是对于跨区域的重大违法案件要实行严格执法,对跨行政区域危废非法的转移和倾倒的问题,提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和相关的处罚;三是对于涉磷等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在现有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实施更严厉的处罚;四是对于违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造成损害的,还要赋予符合条件的组织有权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诉讼;五是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的法律机制,对于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源头、上游水源涵养地等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一定经济利益牺牲的区域,推行生态保护补偿,并明确了补偿资金和办法。
三、《长江保护法》贯彻建议
该法附则第95条将发源于陕西凤县流经陕甘川渝四省(市)后注入长江的嘉陵江列为了长江主要支流。嘉陵江干流全长1345公里,四川段全长796公里,南充段处于嘉陵江中游,全长298公里,起于阆中市,止于嘉陵区,有“嘉陵江最美身段在南充”之称。西充河是嘉陵江的一级支流,西充河县内全长约82.3公里,流域面积约474.7平方公里,涉及南台街道、晋城街道、常林镇、莲池镇、占山乡、凤鸣镇、青狮镇、双凤镇、仁和镇、车龙乡、祥龙乡11个乡镇街道,是不可复制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保护好西充河流域生态环境,发挥其“绿色发展”的引领作用,需要切实贯彻《长江保护法》,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工作。
(一)深入普法,提升认知。建议把《长江保护法》学习宣传纳入西充县“八五”普法规划;同时衔接省级地方法规(如即将出台的《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做好法律的宣传释义、分析解读工作,推动有关部门相关业务培训,准确理解把握法律相关规定,提升学法、知法、用法的能力,增加公众法律认知,形成全社会保护共识。
(二)压实责任,形成合力。建议推动建立西充河流域保护统筹协调机制,认真做好相关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审议,协调跨乡镇(街道)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推动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层层压实责任、级级传导压力,切实把保护西充河流域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建议做好该法实施后相关配套规定制定和相关法规规章等修订完善清理工作,消除规定不一致、不协调等问题,推动形成以该法为统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支撑的共抓西充河流域大保护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制度体系。严格落实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等有关规定,加强西充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的管控,亮剑执法、利剑斩污,以法治手段筑牢长江生态屏障。
扫一扫用手机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