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入驻川东北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园、与县政府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且工商注册和税收缴纳关系在西充县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均适用本优惠政策。同时也适用西充县招商引资其他普惠政策,按就新不就旧的原则执行。
二、招引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
三、入驻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西充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70%执行。
四、入驻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实际容积率达到1.0的,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实际容积率超过1.1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实际容积率高于1.2的,超出部分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五、入驻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厂房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六、入驻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设备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总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七、入驻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从正式投产之日起5年内,前2年企业所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等额给予奖励;后3年按企业所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50%安排资金给予奖励。
八、入驻川东北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园,生产经营的应纳税且实际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纳税总额的5%在预算安排的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奖励。
九、入驻川东北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园的企业,建设期间,中省市县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标准收取,地方留存部分按等额给予奖励。企业投产后,中省市县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标准收取,按地方留存部分的50%安排资金给予奖励。
十、对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已经取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且期限一年(含)以上的货款给予贴息补助,贴息额度按货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货款基准利率确定,单个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十一、入驻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按照“红线外政府负责、红线内企业负责”的原则,由政府提供“七通一平”项目用地,并完善相关基础配套设施。
十二、入驻川东北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园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500强、央企、国企、上市公司等知名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可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特惠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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