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县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制定与全县生态环境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参与拟订全县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县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县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土壤等环境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县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配合做好环境资源税信息共享等相关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县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县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流域水环境生态环境保护,监督防治地下水污染,负责排污口设置管理,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牵头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并监督实施。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全县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组织制定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参与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审计工作。

(七)负责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起草核与辐射规范性文件,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核与辐射安全规划。牵头负责全县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全县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工作,参与核设施安全、核设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参与反生化、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八)负责全县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负责辖区内社会化环境评估机构的备案及管理。

(九)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监督执行国、省颁布实施的各类环境标准,制定全县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负责全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生态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负责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备案及管理。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国、省、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县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一)统一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落实环境监管“双随机”制度,监督实施全县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牵头查处全县各类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牵头督促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落实,配合抓好生态环境目标考核。根据授权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和检查,并依法依规提出问责建议。配合县委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抓好对乡镇(街道)、园区、县级有关部门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生态环境职责情况的考核。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有关规划和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全县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四)开展全县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管理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协调县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管理全县生态环境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六)承担办事机构设在县生态环境局的县委、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

(十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和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完成中、省、市、县委县政府及县环境保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统一行使全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统一负责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保障生态安全。


机构领导:


吴兴斌(党组书记、局长、执法大队大队长)

主持全面工作。

李向军(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负责文字材料、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环境信息、环境宣传、生态建设、深化改革、固定资产投资、环境统计、水环境治理、“河长制”落实、水污染物总量减排、农村环境整治、工青妇、关心下一代、退休人员管理、意识形态等工作。分管办公室、水生态环境股(农村与自然生态股)、工会。负责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安全生产、项目争取、信访维稳等工作。完成局党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冯  理(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负责行政审批、排污许可、大气污染防治、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土壤污染治理、核与辐射监管、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效能建设、目标督查督办、专项治理、信访维稳、依法治县、安全生产、森林防火、综治防邪等工作。分管综合环境管理股、大气环境与对外合作股(监测与应急信访股)、土壤环境和危废管理股(核安全与辐射源监管股)。负责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安全生产、项目争取、信访维稳等工作。完成局党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李波林(党组成员、环境监测站站长)

主持环境监测站全面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党支部、能力建设、人事管理、应急处置、乡村振兴等工作。负责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安全生产、项目争取、信访维稳等工作。完成局党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张红林(执法大队专职副大队长)

协助大队长负责环境执法工作。分管生态环保督察等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安全生产、项目争取、信访维稳等工作。完成局党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机构设置:

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日常政务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后勤保障、干部人事等工作。组织开展重大生态环境保护专题调研;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材料。制定和实施资金年度计划和方案;负责固定资产投资和生态环境类资金管理。承担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绿色采购、生态保护补偿等。负责全局信访接待工作,协调处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负责环境信息化能力建设、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协助做好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

法规宣传与行政审批股

承担文件和案件的审查管理工作,指导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负责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问题整改落实工作。负责新闻审核发布、舆情管理、舆论宣传、教育培训等,承担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工作,推动社会各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承担授权范围内审批服务和“三同时”监督工作。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参与编制和审核其他有关规划。承担全县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等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参与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有关工作。

水生态环境股(农村与自然生态股)

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负责全县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负责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及综合整治;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监督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导有机食品发展,承担生态扶贫相关工作。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县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指导各类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环境统计和水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

大气生态环境与监测应急股

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负责全县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等监测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生态环境类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工作;牵头负责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

土壤生态环境股(核安全与辐射源监管股)

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负责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负责全县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的处置。承担全县核安全工作组织协调;参与核安全、核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参与核与辐射应急事件的防范和处置。监督管理全县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按规定权限监督管理输变电等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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