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地理信息、林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部门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依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及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依照有关标准组织考核。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扩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拟订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城乡空间规划的实施。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用地预审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提出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含变更)和附图。负责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工作。负责乡镇和村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乡村建设规划工作。负责临时用地、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加强建设项目放线管理。负责建设项目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开展城市设计,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双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矿业权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
    (十二)推动全县自然资源及林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和对外合作。制定并实施本系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及林业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本系统对外交流合作。
    (十三)负责全县基础测绘。负责测绘行业、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开展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工作。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推进全县林业数字化建设。
    (十五)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林业科学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全县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全县森林经营方案、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湿地国际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化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防治工作。承担防治荒漠化国际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十八)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参与拟订及调整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十九)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申报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县级政府直接行使和代理行使全民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参与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相关工作。
    (二十)负责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拟订全县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负责林业产业项目,推进林业现代园区建设、花卉、特色经济林、森林林下经济、森林康养和生态旅游产业发展。
    (二十一)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二)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野外火源管控、日常巡护、隐患排查整治、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发送森林火险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业防火队伍组建管理、未达到火灾应急预案中启动应急响应条件的初期火情火灾处置、牵头灾损评估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二十三)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县级以上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县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权限核报、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全县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五)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二十六)承担办事机构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县委、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
    (二十七)按照县政府工作安排,负责相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二十八)完成上级机关、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九)职能转变。
    1.落实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围绕高质量筑牢嘉陵江中游生态屏障,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大力推进国土绿化,高水平推进数字林业建设,加快实现林业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统一推进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等相关工作。
    2.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县地质环境监测站不再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保护职能;县森林资源管理站不再承担森林资源管理职能;县林木种苗站不再承担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职责;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不再承担森林病虫检疫的监督管理职责,上述行政职能交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承担。
    (三十)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与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务局等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水务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县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救灾;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县应对较大及以上灾害相关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森林火险信息。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2.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野外火源管控、日常巡护、隐患排查整治、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发送森林火险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业防火队伍组建管理、末达到火灾应急预案中启动应急响应条件的初期火情火灾处置、牵头灾损评估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3.必要时,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可以提请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机构领导:

李  洪:党委书记、局  长  主持全面工作;

杜永红:党委委员、副局长  协助局长分管人事股(党风廉政)、机关党委、自然资源调查登记股、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林业技术推广站)、林业生态修护股、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妇联会、团委、关工委、乡村振兴工作,指导并督导南台中心、晋城中心、常林中心、凤鸣中心工作;

曹旭东:党委委员、土地储备整治中心主任  主持国土储备整治中心工作;

张  鹏:党委委员、副局长  协助局长分管办公室、政策法规股、地质环境监测站、国土空间规划股、耕地保护监督股、计划财务股、工会,协助局长联系城市规划局,指导并督导义兴中心、槐树中心、古楼中心、太平中心;

李  勇:党委委员、总规划师  协助局长分管林长工作、地质矿产股、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地价评估中心、森林资源和防火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站(林木种苗站),指导并督导双凤中心、仁和中心、高院中心、多扶中心;

罗庆勇:党委委员、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主持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

谢  敏:党委委员、土地征收征用事务中心主任  主持土地征收事务中心工作;

冯  斌:城市规划局局长  主持城市规划局工作。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内部审计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综合管理和政策法规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统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及下属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承担保密、政务公开、信息报送和机关安全工作;负责本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承担本系统权力清单建设和相关行政审批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的协调办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类行政决定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及清理工作;承担法治政府建设有关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有关工作;组织重大处罚案件、许可事项听证;负责自然资源类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办理本系统重大信访事项;负责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和维稳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自然资源调查登记股。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确权登记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定期调查和监测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工作;负责自然资源权属调查,调处权属争议;负责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土地综合验收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工作,测绘成果审核备案和“一张图”管理工作;负责测量标志设立和保护工作。

(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县土地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统计、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工作;承担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负责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负责一体化政务平台建设;承担县土地管理决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国土空间规划股。负责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县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分区规划;负责城市设计并组织实施;组织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自然资源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报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拟定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含变更)和附图。

(五)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股(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乡镇和村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临时用地、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放线管理;负责城市管网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市政、人防、道桥、涵洞工程的规划审核;负责辖区内各类管网及地上杆(塔)线路的规划审核工作;负责审核城市景观风貌建筑外立面;参与市政、管线工程、户外广告、城市雕塑规划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市政、管线工程、户外广告、城市雕塑规划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档案的形成和移交工作;承担县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耕地保护监督股。负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负责拟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耕地、林地和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报批工作;负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责耕地占补平衡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负责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和生态修复项目并组织实施;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七)地质矿产股。负责矿产资源保护、矿业权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统计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县本级发证的采矿权价款评估、矿业权出让审核工作;负责古生物化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隐患排查、群测群防和预报预警工作。

(八)林业生态修复股(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林业科学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全县荒漠化动态监测;起草全县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组织实施荒漠化、石漠化防治工程;组织实施沙化土地防治和开发利用生态工程;组织沙尘暴灾害防治工作;承担防治荒漠化国际公约履约有关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工作;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负责林业产业项目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县的林业经济工作;负责林业数字化建设;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森林资源和防火管理股(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县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林地管理,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包括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及相关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相关工作;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公约履约有关工作;负责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承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全县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林木种苗、种质资源相关工作;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野外火源管控、日常巡护、隐患排查整治、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发送森林火险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业防火队伍组建管理、未达到火灾应急预案中启动应急响应条件的初期火情火灾处置、牵头灾损评估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承担本系统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等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十)计划财务股。负责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资金、基金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事业单位和基层管理所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集中支付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十一)人事股。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工作、教育培训和对外交流等工作;指导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本系统纪律检查、督查督办、效能建设、目标绩效和职业健康等工作;负责本系统重大科研立项、对外合作交流和高新技术体系建设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党委按照县委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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