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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当面申请。申请人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面提交《申请表》(请在政府网站下载,
下载地址:http://www.xichong.gov.cn/zwgk/ysqgk/ 附件)。
(二)通过邮寄提出申请。申请人将填好的《申请表》通过邮政邮寄方式投递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交时需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申请人将《申请表》填好后,传真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传真发出后,申请人应主动与受理机构联系确认。未经确认,视为主动放弃申请。
(四)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西充县人民政府网(www.xichong.gov.cn)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统申请。
地址:http://www.xichong.gov.cn/zwgk/ysqgk/sqlb.html。
(五)暂不接受电子邮件、电报、电话、短信等其他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答复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受理机构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批准后,可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答复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联系方式
(一)行政机关: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工作机构:西充县电子政务中心
(三)联系地址:西充县晋城街道东风西路1号县政府329办公室
(四)邮政编码:637200
(五)咨询电话:0817-4201038
(六)传真号码:0817-4202190
四、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温馨提示
(一)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二)举报、投诉、咨询、意见建议等事项不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申请人可以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互动交流”相关栏目提交相关事项或者反映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表中申请人身份、联系方式等事项必须真实有效(带*为必填/必选项),所需信息情况尽量描述详尽、明确,以便您及时收到反馈信息。我们会依法为您的个人资料保密。
(五)坚持一事一申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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