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充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西充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143次会议、十七届县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5日
西充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化解安置遗留问题,切实改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房票安置适用范围
第二条 房票安置的定义。房票安置是指政府落实拆迁安置责任过程中,将应安置房屋货币化以房票面值形式发放给被安置人,被安置人持房票按照政府制定的各项配套政策通过自主购房实现安置。
第三条 适用范围。房票安置适用于因征地拆迁补偿或旧城改造(含南台街道、晋城街道、常林镇、多扶镇等)已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被安置人或即将拆迁纳入房票安置范围(含原货币安置补偿款未支付的拆迁户可纳入)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实施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房票安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统一领导,财政局、临江新区、住建局、自规局、司法局、房管局、属地乡镇(街道)、房票服务国企、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按相关职能职责)分工协调配合。成立以县委、县政府分管联系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房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房票安置工作专班,科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推动房票安置工作落实。
第五条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安置协议”监管、审核,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并拨付拆迁补偿资金,乡镇(含街道、管委会、指挥部,以下称拆迁实施单位)负责拆迁结算并出具房票,县司法局负责法规指导、开展合法性审查,县房管局负责确定房票安置所需房源,房票服务国企负责房票房产化并结算资金,金融机构负责提供按揭贷款。
第四章 房源库
第六条锁定房源。由县住建局统筹、房管局具体负责,不动产中心、房票安置服务国企等单位配合,对县城及多扶片区范围内所有存量楼盘及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进行摸排,房源应为验收合格的现房。开发商自愿参与,通过均价下浮的竞价方式,将一定存量房源纳入房源库,依法公开锁定。
第七条锁定单价。安置单价按照主管部门提供的安置当期拆迁安置区域在售楼盘住宅销售备案均价,根据开发商竞价结果确定房票安置单价。确因房源户型等客观原因造成价差,价差控制在均价的10%以内。房票安置单价每半年实施动态调整,按相关程序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 锁定交易。开发商与县房管局确定房源及价格,与房票服务国企签订《房票安置合作合同》,支付交房诚意金及服务费,与购房人(安置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管服务国企协助下收取购房款。
经锁定参与房票交易的房源在一定期限内必须使用房票交易并在县不动产中心预告登记锁定,即购房人通过房票全部以银行住房按揭方式销售。安置户取得的房票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购置确定的县域内房源库内的住房、同一小区车库车位、商业用房。
第五章 房票核算方式
第九条 房票面值。房票面值是指被征收人房屋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后的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附属物(构筑物)价值、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奖金、补助、安置奖励等。
第十条房票安置补充协议。纳入房票安置的被安置人与安置单位签订房票安置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是在遵守原产权调换协议约定实物量的基础上,将原实物安置转换为房票安置,约定之外的可在房票安置补充协议中明确),房票仅限于在确定的房源库中选购。
第十一条 房屋货币结算标准。拆迁户可参照执行区域内最近拆迁方案或重新评估价。
第十二条 房票应房屋化。原则上安置户房票安置总价款应全部用于购买商品房,所有房票应房屋化。确因房源户型等客观原因造成安置人员选购房源实际成交购房款总额小于房票安置总价款,原则上其价差部分应控制在房票安置总价款10%以内,由房票服务国企协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办理房票划转流通;安置人员选购的房源实际成交购房款总额超过安置人员房票安置总价款的部分,由安置人员与房票服务国企结算。
第十三条激励机制。以房票购买商品房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购房补贴按拆迁房屋补偿款的8%、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购房补贴按拆迁房屋补偿款的10%结算于房票面值中,同时开发商可按“团购”房价对房票购房人给予价格优惠。
第十四条购买商品房所产生维修资金、后期物业管理费、其他办证费用等由安置人员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负责对拆迁实施单位与安置户所确认的年度安置补偿款全额预算、全额拨付,拆迁补偿款拨付至拆迁实施单位。
第六章 房票安置购房流程
第十六条 房票确认。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员由拆迁实施单位出具《房票安置价款确认书》,再提交所在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盖章。选择房票安置的必须以户为单位。
第十七条选房。安置人员获得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票安置价款确认书》,凭《房票安置通知单》到房管局组织的房源中,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凭《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安置价款确认书》到房票服务国企办理购房款支付和房票安置价款补差等结算手续并签订《房票安置确定书》。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十八条房票安置所需资金全额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县纪委监委、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审计局、司法局、税务局等部门对房票安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坚决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西充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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