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财政局关于规范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管理我县差旅费报销行为。特参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行〔2019〕156号),在原规定的县域外出差缴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基础上,对县域内出差费用报销进行规范。
二、主要内容
(一)参照执行的县域外出差规定
按照中、省《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的通知》,参照执行的部分。
1.出差人员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除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需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提前告知伙食费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缴纳伙食费。
2.在接待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缴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缴纳,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按照实际消费金额缴纳。
3.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公杂费标准的50%;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按照日公杂费标准的50%缴纳。
4.出差人员交纳了伙食费和公杂费的,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收款凭证,收款凭证作为出差依据和附件。
(二)现行的县域内出差规定
《南充市财政局关于厉行节约相关制度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南财行〔2016〕3号)、《西充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西财行〔2015〕96号)等文件中已规定的部分。
1.县直部门(单位)
到县城区域内的单位(含街道办、常林镇办公场所)执行公务的,不得报销差旅费相关补助。
2.乡镇、街道
(1)乡镇(不含常林镇)工作人员到县城区域出差的,应按实际用餐次数和标准,据实领取伙食补助。
(2)街道办和常林镇工作人员到县城区域开展工作的,不报销差旅费。
(3)工作人员到本乡镇(街道)下属村(社)开展工作的,差旅费按25元/人.天的标准领取。到本乡镇(街道)驻地所在村(社)开展工作的,不得报销差旅费。
3.出差期间,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相关单位派出车辆(含租车)的,公杂费按25元/人.天的标准领取;接待单位协助提供车辆的,还需按25元/人.天的标准向车辆提供方缴纳交通费;出差人员自行前往目的地,且未报销交通费的,公杂费按50元/人.天的标准领取。
4.集中抽(借)调县域内其他单位人员开展阶段性工作发生的差旅费,由安排工作或牵头的抽(借)调单位负责报销相关费用,被抽(借)调单位不再报销相关费用;县外抽调单位未报销差旅费的,由抽调单位出具证明(重点注明实际工作日),回原单位报销。
5.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单位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6.乡镇(街道)根据出差区域距离远近,可在本通知规定的额度内适当降低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标准,将差旅费等经费支出应控制在单位经费限额内,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三)修改的县域内出差规定
1.工作日内,出差人员应在乡镇内部食堂用餐,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内部食堂用餐的,由乡镇或牵头单位统一安排就近用餐,并缴纳伙食费。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内出差的,乡镇食堂未开放且未安排接待的,出差人员可自行在乡镇用餐,按标准报销伙食补助。
2.乡镇内部食堂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实际用餐次数和标准,据实缴纳伙食费;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10元/人,午餐、晚餐分别按照35元/人,全天不超过80元/人。
3.出差人员半天内往返,未交纳伙食费,且未提供相关缴费票据的,伙食补助按标准减半领取;出差人员在乡镇内部食堂用餐,交纳了伙食费,且提供了相关缴费票据的,伙食补助按标准全额领取。
(四)其他事项
1.县属国有企业参照执行差旅费相关规定。
2.本通知由西充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西充县财政局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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