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时间:2024-05-22 16:55 | 来源:西充县农业农村局

一、制定文件的目的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

二、制定依据

《西充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必要性和可行性

必要性:20231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对农村宅基地范围和面积标准进行了重新明确。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保障村民有所居,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可行性:20241形成《办法》初稿经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和乡镇研讨后,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2024229日至329日在西充县人民政府官网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期间未收到社会各方面建议。

四、起草过程

20231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根据上级要求我县组建起草专班,认真研究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有关内容解读的通知》以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0241已形成《办法》初稿,并及时会商县内相关职能部门,形成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2024229日至329在西充县人民政府官网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根据修改意见形成了实施意见送审稿)》,通过司法审查、府务会审议后印发

五、主要内容

在保留原《办法》(西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充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西府函〔2020112号)框架结构基础上,对相关条款进行了适当修改。

1.第五条第三款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修改为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管理会同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制定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同步将农房风貌管控作为相关县直部门协同管理事项

2.第五条第五款增加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部门,确保与《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表述保持一致。

3.第五条第六款乡镇职责中,关于农用地转用办理改为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及时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第五条第七款村居职责中将原《通知》中“可以300/月给予补贴”调整到本条,修改为“村(居)级宅基地协管员经乡镇(街道)考核,履职尽责、全村全年未发生违规建房的,可以按300/月给予补贴,具体考核办法由乡镇(街道)制定”。

5.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选址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林业规划和村庄规划等空间规划修改为“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同时从和美乡村建设角度和安全建房工作要求层面,新增“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坚持‘宜散则散、宜聚则聚、尽量集中’原则,鼓励和支持村民在规划的村民聚居点建房”“选址必须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区域及输水、电、气设施,严格控制切坡建房”内容。

6.第七条将原《通知》“一户一宅”原则中户的定义调整到本条中,即“户”是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户口,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家庭。

7.第十五条新增“按照地形地貌分类办法,西充县宅基地面积按照丘陵地貌标准执行”表述,为宅基地面积标准确定前置条件;本条重点是参照省《通告》要求,修订了面积标准,具体为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其中乡镇场镇及城市规划区内建房按照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新建(改建、扩建、翻建)迁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扩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享受易地扶贫搬迁、D级危房改造等补助政策的,建房标准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8.第十九条按“农户申请、村(居)民小组或村(居)委会受理、自然资源部门和涉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批建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管农转用”的审批模式,改为“农户申请、村(居)民小组审议、村(居)委会审查、自然资源部门和涉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批建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管农转用”的审批模式

9.第二十条“村民宅基地需要使用农用地的,由乡镇(街道)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改为“ 农村村民宅基地需要使用农用地的,由乡镇(街道)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10.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提交村(居)民小组或村(居)民委员会代表会议讨论”修改为“提交村(居)民小组会议讨论”。

11.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根据行政审批局权利下发清单要求,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改为乡镇(街道)核发。

12.第二十二条新增“施工过程安全监管到场:村民在建房施工过程中,乡镇(街道)应当会同村(涉农社区)开展常态化现场巡查,并适时组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查看是否符合建设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有关要求”内容,主要目的是确保建房过程中施工安全和符合风貌要求。

13.第三十二条“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擅自移位、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查处”改为“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擅自移位、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乡镇(街道)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查处;跨行政区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

六、有效期和施行日期

实施细则》有效期年,自20246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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