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和《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和公布工作的通知》(西府办发电〔2016〕19号)文件要求编制。报告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下步工作计划三个部分。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时间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如有疑问,请与西充县审计局人秘股联系(地址:西充县晋城镇安汉大道二段206号;邮编:637200;电话:0817-4222338)。
一、概述
2015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促进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有效发挥为目标,深入贯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机制制度,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强化公开措施,加大公开力度,进一步拓宽社会各界了解和监督审计工作及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提升了审计人员依法审计、文明审计的意识,有效发挥审计在“两个加快”中的建设性作用,展示了审计机关良好的对外形象。全年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强化政府信息公开意识。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与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不断强化审计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坚持把政府信息公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总体工作部署,确保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效果。
(二)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坚持局长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承办股室具体办的工作程序,并就审计信息的编发、审核、上传网站等作出统一要求,切实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要求,加大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核力度。
各股室(分局、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人秘股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网络测试、信息更新、技术维护等技术保障工作;并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的编制、报送、录入和更新工作,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局有关政府信息的查询申请及审查、登记和答复工作;各股室(分局、中心)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属于本部门承办的公开工作的申诉或投诉。
(三)继续完善机制制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要求,我局进一步完善了审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制度。一是在原有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保密审查办法等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职责、考核、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要求,强化责任,规范操作。二是加强与本级政务公开领导机构、被审计单位、新闻媒体及特约审计员的联系,进一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联系制度,确保公开力度和效果。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加审计工作会议,报道审计工作动态,宣传审计法律法规。三是通过局纪检组投诉信箱和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社会各界、被审计单位和我局工作人员对局政务公开的意见、投诉和举报,鼓励社会舆论对审计机关进行监督,以提高审计机关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落实监督评议机制。
(四)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着力抓好县政府在互联网站开设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信息编辑、更新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报送。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一)公开内容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的规定和县政府有关要求,2015年我局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并取得较好成效。截至2015年12月底,审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76条。
(二)公开形式
1.网站和媒体。切实抓好我局在县党政网和门户网站的信息编辑、更新工作,已经成为审计信息对外公开的一个重要渠道,成为群众了解、关注审计工作的重要窗口。
2.张榜公告和意见箱。坚持实行审前公告制度,在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前,将审计相关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张贴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请广大群众参与审计监督;继续强化机关政务公告栏和监督、投诉电话、信箱的管理,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质询。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
由于审计机关及审计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审计机关不承担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职能,不直接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工作,我局至今尚未接到群众对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自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至今,均为主动公开,未涉及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自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至今,我局未发生任何一起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对照检查我局的审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按照政府信息“不公开是例外”和上级审计机关公开的要求,审计工作报告和单项审计结果公开面在总体上还有欠缺。二是根据《国家保密法》的规定,加之某些审计项目的特殊性,如何界定和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与尺度需要进一步研究。三是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时效性需进一步提高,公开内容还需进一步深化和丰富。
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审计实际,认真梳理信息公开目录,做好分类公开的各项工作,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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